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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初步估算。在价格调整层面,固定总价合同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  风险范围以外的可以调价


固定总价合同的本质要求承包人应当承担报价之初的工程量核算风险和价格风险,但固定总价只是在约定工程范围和风险幅度内固定,并不等于字面上的“包干价”。因此,承包人需要将约定范围内的风险因素折算为风险系数并计算在投标报价中,而对于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外的工程,则可以按照约定或者法定的调整方法进行调整。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2020示范文本”)中,可以进行变更计价的包括项目变更、暂估价、暂列金额、计日工以及因法律变化和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变化。


2.  约定按实计量的部分可以按实计价


在固定总价对应的承包范围内,因为地勘或可研深度原因,可能存在可研报告中估算的部分工程量与实际严重不符,当事人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可能与实际严重不符的工程量采用单价固定、工程量按实计算的方式计价。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量按实计算的部分,则“有约从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价。在2020示范文本中,第14.1.3款明确,若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实计量并支付的,应按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3. 发包人要求变更的可以变更计价


就工程总承包项目而言,承包的核心便是完成发包人要求。根据2020示范文本的规定,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功能要求、工程范围、工艺安排或要求、时间要求、技术要求等,其所导致的变更造成工程量及造价的变化是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不属于双方约定的固定总价包干范围,承包人对变更认为可以执行的,应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并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变更计价。


发布时间:202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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