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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标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同时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招标代理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如果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有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对开标过程的质疑或投诉,应先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当场提出。


发布时间: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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