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平等的双方,在实际中会因为种种原因,形成弱势与强势之分。在中国,就目前形势而言,甲方处于强势地位,乙方处于弱势地位。对乙方而言,所有涉及利益的条款务必清晰。
比如:涉及施工主材,必须写明材料的名称、规格、材质、数量、质量标准以及材料乙供还是甲供,费用的承担方。
3、某实际结算案例中,签证的重要性
除了正式工程之外,还有许多合同之外的零星委托工程。在这些甲方签字的工程量签证单,有很多涉及材料的单子,没有明确材料的供应方,结果工程结束后结算时,审计要求明确所有材料的提供方。这是再找甲方签字,且不说签字过程的麻烦,真有点“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解决。
当初,工期压缩了3个月,工程进度成了工程的首要问题。工程技术人员一头扎进工程。哪里管工程量的签证,他们也的确没有时间琢磨签证的质量。应该设专门的工程资料员的岗位,就搞各种要钱的签证。
甲方的强势,还体现在另一个方面。按说结算办法应有双方共同商定,往往是甲方以上级文件的形势给承包单位下发结算办法,规定结算依据,取费办法。这还不算什么,更有甚者,甲方还会多次变换其自己制定的结算办法,以致于承包单位的结算人员疲于修改结算书。
我就亲身经历了这种恼人的事情,一开始,工程上出具了大量的“工程联系单”。到工程中后期,甲方下发文件。此“工程联系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要求全部改为工程签证单。我们风风火火的把联系单改为甲方要求的签证单(其间,损失掉部分单子是肯定的)。不料,工程结束,甲方又下文,规定了可作Zui终结算依据的几种单据,工程签证单赫然除外。我们又怀着愤怒把签证改请甲方下工程委托函(手续繁琐,要经过甲方多个部门,层层下狠刀),而此期间我方工程人员陆续调走。Zui后,仍有一部分签证没能下委托,只有预算人员自己跑了。如此又损失掉一批单子。结算时间一拖再拖。呜呼!哀哉!痛定思痛,我认为:在承包工程中,越早就结算办法与甲方商定法律性文件(如正式作为承包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越对承包方有利。预则立,不预则废!
还有一点。我们都是按图纸施工的,如果材料是甲供,那我们就是按图纸向甲方领料。而在实际施工中,常出现实际材料需要量大于图纸设计量,对于总包合同,增量在一定幅度内是不调整合同价的。我们往往会忽略及时向甲方要签证,一般为了限制施工单位浪费材料,合同规定有限额领料条款,超过限额是要抵扣施工单位工程款的。秋后算账时,往往会成为一笔糊涂帐。施工过程中一旦有超图纸量领料的,一定要向甲方和设计单位要文字性的认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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