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书和投标书有什么不一样?
标书和投标书有2方面的不同,如下分析:
一、概念不同
(1)标书是由发标单位编制或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向投标者提供对该工程的主要技术、质量、工期等要求的文件。
标书是招标工作时采购当事人都要遵守的具有法律效应且可执行的投标行为标准文件。它的逻辑性要强,不能前后矛盾,模棱两可;用语要精炼、简短。
(2)投标书是指投标单位按照招标书的条件和要求,向招标单位提交的报价并填具标单的文书。它要求密封后邮寄或派专人送到招标单位,故又称标函。
投标书是招标工作时甲乙双方都要承认遵守的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因此逻辑性要强,不能前后矛盾,模棱两可,用语要精练,要简短,对政策法规的准确理解与执行,有利于标书制作者剔除歧视性条款,是对甲方(采购方或发包工程方)“出钱想买什么就买什么”传统观念的强力阻击。
二、主次不同
(1)标书也是投标商投标编制投标书的依据,投标商必须对标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响应,否则被判定为无效标(按废弃标处理)。标书同样也是评标*重要的依据。标书一般有至少一个正本,两个或多个副本。
(2)而投标书是投标单位在充分领会招标文件(标书),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和调查的基础上所编制的投标文书,是对招标公告提出的要求的响应和承诺,并同时提出具体的标价及有关事项来竞争中标。
法律分析:1、标题。投标书标题正中写明“投标申请书”、“投标答辩书” 或“投标书”即可。2、正文。投标书正文由开头和主体组成。. 开头,写明投标的依据和主导思想。主体,应把投标的经营思想和经营方针、经营目标、经营措施、要求、外部条件等内容具体、完整、全面地表述出来,力求论证严密、层次清晰、文字简练。3、落款。写明投标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投标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