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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标保证金
12.提交投标保证金
12.1投标人按规定的金额、形式向相应部门递交投标保证金,领取押金收据,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2.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13.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2.3 中标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2.4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提出延长其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及相关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投标人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1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有违规行为;
(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
提交程序:
项目 办理内容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支票或现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开标前1个工作日16:00前(周四下午不受理)
支票台头:XXXX
交款地点:XXXXXXXXXXXXXXX(后勤核算中心物业财务室)
注:如投标企业提交投标保证金后,在开标时没有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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