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十年代做各类标书商务标、技术标、经济标
(二)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十(10)天以前,按招标文件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传真等)及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含传真和电子邮件)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告知所有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三)招标文件的修改
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含传真和电子邮件)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含传真和电子邮件)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在24小时内但不超过投标的截止时间,以书面形式(含传真和电子邮件)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或加盖公章确认收到,否则因此影响投标活动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展开全文
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