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十年代做各类标书商务标、技术标、经济标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即:
1) 要求投标人应得到在本次投标中所提供货物的制造厂商的同意,投标人应出具相关产品的制造厂商正式授权;
2) 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3)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前后或签署合同前后对于招标机构提出的质疑能够在3日内给予招标机构满意合理的解释。
14.4 招标机构有权随时检查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包括开标、评标、宣布中标后或同业主签署合同后以及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资料中使用有虚假的证明材料且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足以使招标机构满意的合法的证明资料,招标机构有权宣布中标人的中标通知无效,并通知业主撤销已签署的或正在执行的合同,由此所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机构还将对此做进一步的处罚措施。
15.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5.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投标的货物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5.2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 货物的产地或主要重要部件的产地。
3) 货物从招标人开始使用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4)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按第七章附件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填写)。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15.3 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5.2时应注意招标文件技术部分中“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招标方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