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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同授予
7.1 成交方式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2 成交公示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将成交情况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日。各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成交公示期内书面提出。
7.3 成交通知
成交公示结束后不存在有效异议或投诉,或存在但不影响评审结果的,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7.4.2 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因非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无法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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