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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2-23 15:38 更新时间: 2024-11-29 09:00

工程完工更多的是承包人站在自身的立场上所做出的一种主观判断,即承包人认为其已经完成了主要的施工任务并认为施工质量也已合格,可以申请发包人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则是发包人站在发包人的立场,对承包人所做出的一种要求,其更强调的是经过规范的竣工验收手续,即发包人组织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监理人等五方共同对所涉工程质量做出肯定性评价的结果,即涉案工程质量已被前述各方认定为合格。当然,此处的合格隐含的价值不仅包括质量合格本身,还包括竣工资料均已齐备等。在前述基础上,发包人再向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所以,工程竣工更加强调的是相对客观的事实状态。

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施工期间中途解约,诉讼当中,对于承包人未完工程,在尚未到达工程竣工这一阶段时,法庭采取怎样的标准来认定承包人施工质量是合格的?目前比较客观的标准就是查明“已完工程是否符合施工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工程技术的强制性规范要求”,以此来指代“竣工验收”,这也算是比较公平合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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