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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3-14 11:26,更新:2024-11-24 09:00

人应予拒收。

4.2 报价文件的递交

4.2.1 报价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报价文件。

4.2.2 报价人递交报价文件的地点:见报价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报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报价人所递交的报价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 报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报价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报价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报价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报价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5.3项的要求签字和盖章。

4.3.3 报价人撤回报价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报价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报价文件作废处理。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报价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5项、第4项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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