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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各类标书制作 告别标书的千篇一律·

发布:2024-04-19 15:07,更新:2024-05-01 09:00

1.4 淘汰供应商应用,经采购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终止合作;涉嫌违规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禁止其参与我公司采购活动1至3年。

4.11.5 经采购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确定列入“禁入期限”的,具体按照《供应商监督管理细则》中相关规定执行。

4.12 供应商问题处理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的,经采购办组织会议讨论后对其进行罚款、暂停其供货资格等处理,督促其实施整改,整改后,由采购办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合格后恢复供货资格。对于整改后仍未达到公司要求的,取消供应商资格,终止合作。符合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相关条件的,列入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具体按照Q/《供应商监督管理细则》中相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发现供应商在质量、交期、价格、服务等各相关方面出现问题时,可发起《供应商日常信息反馈单》反馈相关信息,采购办进行相关处理。

4.12.1警示约谈

    为了促进供应商始终保持高度的履约能力,有效防止问题的发生,警示约谈主要是对公司生产经营未造成较大影响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供应商进行警告和谈话,达到提前预警、及时提醒的目的。警告事宜经采购办会议确定,由采购办发警告函;约谈可由各采购需求、实施或管理部门根据工作性质自行组织。

4.12.2罚款

因外协外购件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由采购实施部门估算损失金额(涵盖直接损失和公司的误工费用)和客户影响度,采购办组织会议讨论确定处罚金额。原则上初次出现质量问题按损失金额(不低于500元)处罚,再次出现问题加倍处罚,一年内问题出现三次及以上的(不包括每周“三检制”处罚数据),经采购办会议讨论暂停其供货资格。不同品类供应商履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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