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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4-25 14:58,更新:2024-05-04 09:00

报价保证金

13.1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数额的报价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报价保证金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账为准)。

13.2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交报价保证金,提交方式详见前附表。

13.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报价保证金供应商按无效报价处理

13.4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金,待双方验收合格后持退付履约金证明和对开收据退付。

13.5如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报价保证金将被没收:

13.5.1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13.5.2成交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协议;

13.5.3从报价截止到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

13.5.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14、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4.1供应商应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提交响应文件。

14.2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A4纸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响应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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