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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6-26 16:10,更新:2024-06-30 09:00

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6.2 对于受理的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进行答疑,必要时将书面 答复发送所有取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若招标代理机构所作的答疑不引起招标文件相应条款的 实质性改变,则不应视作对招标文件的修正或更正。

6.3  招标代理机构发送的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7、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代理机构可用补充文件或书面更正通知的方式对已发出的招标 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与修改。

7.2 潜在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通知,或推迟截标和开标时间通知后,应在通知单 回执上明示意见、盖上投标人单位公章,以书面或传真或其他适当方式回复招标代理机构。

7.3 招标人因故需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时,招标代理机构应提前用书面方式通知所 有招标文件购买人,并在规定的招标网上发布招标信息变更公告。投标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用 书面方式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复。该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和潜在投标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 新的投标截止期的约束。

D 投标文件

8、投标文件的组成

8.1 投标文件分为报价文件,技术、商务、资信文件两部分; 所递交投标文件中,至少包含下列文件: 报价文件装订以下文件:

(1)投标函(格式见附件);

(2)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

(3)投标分项报价表(投标人自制);

(4)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技术、商务、资信文件装订以下文件:

(1)▲ 资格证明文件(8.2 条款要求的文件)

(2)技术、商务条款偏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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