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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6-27 16:27,更新:2024-06-30 09:00

一、编制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合法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相关文件文末有附件)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意为在城市开发边界外的建设项目,无法走图则调整程序,可以通过独立选址论证程序)

二、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主要分为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三大类。

三、编制重点

建设必要性论证、建设规模论证、选址唯一性论证。

四、编制思路

1、项目概况。首先介绍项目的区域位置及项目背景。解读国家、省、市不同层面对拟建项目的相关要求,作为城市发展的大趋势。再从实际出发,结合区域建设、民生工程等角度分析,增强项目建设的紧迫性。(既有上层背景指导,又有下层实际需求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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