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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7-29 15:58,更新:2024-11-17 09:00

一、结算资料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承包人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公司递交结算时,常常被发包人或审计公司认为结算资料不全,并且不予签收。于是,承包人迫不得已到处寻求承包人管理人员帮忙补充签字,耗时费力且结果不好。那么,承包人需要向发包人提供的“完整”的结算资料究竟包括哪些呢?发包人对发包人自认为“不全”的结算资料有拒收的权利吗?

首先,施工合同中约定了结算资料的具体内容的,应以施工合同约定为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般民事合同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果施工合同中约定结算资料的内容、种类、份数的,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准备资料并向发包人提交。反之,如果施工合同中对竣工结算资料没有约定的,承包人需要向发包人提供据以证明结算资金的资料即可,对于发包人提出要求工程部门对施工具体详情加以证明的要求,承包人没有补充提供相应资料的义务。

所以,承包人在承建项目之后需要对施工合同进行详读,针对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资料条款,在施工过程中准备好,需要施工监理、业主方项目管理人员确认的,过程中完善签字手续,尽量避免因结算资料的问题耽误结算申报。

其次,如果承包人没有按照约定交付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审核期向后顺延。施工合同中一般对结算审核期有明确约定,但是结算的实际时间往往会超过约定期间,由此会给承包人形成损失。如果发生诉讼或仲裁,承包人也可以就拖延结算给承包人造成的利息损失向法院提出主张。但是如果审计过程中发现结算资料不全的,结算审核期应当以当事人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开始计算。

Zui后,如果承包人已经根据合同提供了完整的结算资料,但是发包人或审计单位仍拒绝接受结算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完成送达。

在施工行业中,也存在很多发包人为了拖延结算、延迟付款,故意以种种没有依据的借口拒不办理结算文件的签收和接受,承包人造成很大困难。为此,承包人应当首先查阅施工合同中是否对建设工程结算的送达约定采用直接送交的面对面方式,如果没有约定,承包人可以采用邮寄送达或公证送达的方式。

但是在邮寄送达时,要在邮寄单中明确写明结算资料的内容和页数,并在向邮递公司索要发包人签收的底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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