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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1-26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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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第六条: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
  (1)如果招标人确认需要进行化工产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投标人。如果投标人同意进行化工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化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检验在投标人交货的*终目的地进行。
  (2)招标人在接收化工产品时,应对化工产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投标人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化工产品,不得影响招标人的正常生产。
 (3)招标人如果发现化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由第三方部门的检验报告),有权在其它入围化工产品中选择替代化工产品。
  第七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1)自招标人收到合同项下*后一批配送化工产品后,按规定结算时间招标人应付清全部价款。招标人和投标人可根据不同的结算条件协商确定中标化工产品价格优惠比率。该优惠比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
 (2)招标人按月与投标人结算到期价款。
 (3)招标人按照化工产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方式,同投标人结算价款。
(4)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对已交易化工产品的发票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5)结算时间为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化工产品售出3个月结算相应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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