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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6-05 15:15,更新:2024-07-06 09:00

 7.2 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的供应

7.2.1本工程需要的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附件四注明的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由乙方负责提供并保管,安全性能应符合要求,满足施工需要。如乙方提供的不能满足施工标准要求时,应运出施工场地,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7.2.2甲方可根据进度及乙方设备情况将自己所有的周转材料和机械租赁给乙方使用,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费用从结算中扣除。

7.3 乙方不得倒卖工地材料,不得将甲供材料和设备用于非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及范围。对乙方倒卖行为,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涉嫌犯罪的,甲方有权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7.4 乙方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分包工程。未经甲方批准,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7.5 如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向他人租赁物资、购买材料等,但未及时结清租赁费、购货款及其他一切款项的,甲方有权暂不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价款或在剩余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代乙方支付。

7.6 合同终止或现场施工结束后,乙方应在 3日内无条件退场,乙方所有的机具设备材料不得遗留在甲方工地,阻碍甲方施工。乙方怠于撤离,导致机具设备损坏遗失的后果,或由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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