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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6-14 14:30,更新:2024-06-27 09:00

5.3本招标文件的专业技术内容如涉及到有官方强制性要求或行业标准规范限制和禁止性内容时,应以官方强制性要求或行业标准规范为准;否则,以本招标文件约定的技术要求为准。

5.4招标人要求对个别产品需要制造商出具技术服务或经销代理资格等证明书时,签证方(证明书出具人)必须是合法的生产制造企业或其驻中国大陆合法注册的直辖专属机构。签证方须同时负有监督管理供货渠道,确保产品质量和伴随的售后服务之义务,并履行相关连带责任和义务。

5.5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响应产品合法来源证明资料,是指制造商向投标人出具的授权销售证明书或投标人获得的响应产品合法取得始终连续的证明文件等,以保证招标人所使用的产品为投标人合法渠道所生产或获得。

5.6 未有注明具体相关服务要求,均以行业通用标准为准。

5.7 招标人在没有特别要求时,只允许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唯一Zui具代表性和竞争力的投标报价方案,对提供含糊不清、不确定或可选的报价方案者均作无效响应处理。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示的招标人联系方式和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负责对招标文件作出解释,并视情况对本项目中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和依法回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及问题。招标人将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予以回复,并在必要时将不标明问题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本招标文件的所有收受人。该书面澄清答复将视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收到澄清答疑文件后,应于二十四小时内予以书面回复收悉,若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收悉,视其已收到并充分了解了该澄清答疑的内容,并视为已放弃对该澄清答疑内容收悉的异议权。

6.2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招标人将视其为无异议。投标开始后,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显示其对招标文件中的描述有歧义或招标文件的前后内容有不一致的地方,则项目评标委员会有权依据招标文件及项目需求进行合理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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