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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1-15 16:51,更新:2024-11-25 09:00

14、投标有效期

14.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4.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

15、投标担保

15.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额及形式提交投标保函,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担保是为了避免招标人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规定的条件没收投标保函。

投标人应将纸质保函原件作为商务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5.2 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5.3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按照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7天内予以退还。

15.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人应当在7天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15.4.1 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人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15.4.2 招标过程中招标活动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终止;

15.4.3 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

15.4.4 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作出延长。

15.4 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金额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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