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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6-26 16:16,更新:2024-09-28 09:00

在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文件必须派人送达指定的投标地 点。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6、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6.1 投标文件递交以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要求修改、补充或撤标。但投标 人若要撤回投标,应提交由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正式文件。

16.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应装入投标文件封袋,重新按规定密封,若单独封装递

交,除按上述第 14 条规定封装外,还需在封套上标明“修改/补充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 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16.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或开标

以后投标人要撤回投标的,除按 16.1 条规定办理外,其投标保证金按第 12.7 条处理。

F 开标

17、开标

17.1 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

17.2 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开标仪式,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登记签名。投标人代表进入开标现场 应保持开标场所安静,遵守有关规定,维护现场秩序。开标场所禁止喧闹和扰乱开标的行为。

17.3 开标时先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按照《投标资料表》中载明的开标 程序进行开标。

17.4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仪式上,公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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