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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6-07 11:27,更新:2024-07-03 09:00

4.3.2.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基准日期)当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应由投标人缴纳的税金和其它费用均计入单价、合价和总报价中。

4.3.2.5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必须详细、合理地按招标文件要求填报本标段投标人采购主要材料分析表。无论投标人填报的本标段投标人采购主要材料分析表(包括规格、型号、数量)是否完善齐全,除招标人采购材料外为完成本标段工程所需的其它全部材料均由投标人供应,并被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3.2.6 投标报价时,所有投标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物价波动引起价格变化的风险,均被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3.2.7 对于招标人供应的材料,投标人不需在报价中计列此部分材料等费用,招标人供材料如何参与取费由投标人自行确定,但取费不得有遗漏,如有遗漏则视为已经包含在其他项目或费用的报价之中。

4.3.2.8 投标人应保证其报价是合理的,如工程量清单任何一项报价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时,招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有权对投标价格偏离过大的项目进行调整。

4.3.2.9 当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调整投标总报价时,如未同时调整投标综合单价,招标人按平均增减幅度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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