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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6-14 14:32,更新:2024-06-27 09:00

9.3投标人相关证明文件

9.3.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证明其能力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如果本次投标允许联合体参加,可根据投标人资格要求组成联合体。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共同报价协议》,注明主办人,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报价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且投标人拟将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分包)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交证明分包人合格的文件,且分包人不得再分包。如果投标人成交并将项目分包,其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9.3.2证明文件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9.4 证明报价标的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9.4.1 证明报价物标的物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和实物等。投标人的报价内容与招标文件的技术、商务要求有偏离时,无论这种偏离是否有利于招标人,投标人都应按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如实填写商务、合同及技术响应表,详细列明偏离的内容。

9.4.2 投标人在阐述本文件第三部分技术规范书的工程、货物或服务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或者服务方案的要求时应注意:招标文件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或者服务方案的要求等内容,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报价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或优)于技术规格的要求。

9.4.3在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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